
销售供应一般条件
销售供应一般条件
1. 通则
1.1 本文的销售供应一般条件 (AVL),只要在报价或订单确认中声明适用或是经过双方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同意的,就应具有约束力。仅当经 RINCO ULTRASONICS AG 书面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适用顾客的分歧条件。
1.2 双方在合约范畴内的各项约定以及涉及法律的相关声明都必须以书面方式做出才具有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经由电子媒介传送或记录的文字应等同于书面文件。
2. 报价和合约签订
2.1 在收到订单后且 RINCO ULTRASONICS AG 对该订单的接受予以书面确认(订单确认)之时,就视同已经签订合约。
2.2 没有注明接受期限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
3. 供应和服务的范围;技术文件
3.1 供应和服务的范围和履行仅由订单确认及其所提到的文件来指定。超出的供应和服务会另行收费。RINCO ULTRASONICS AG 可在不引发价格上涨的范围内随时进行技术改善或改进。
3.2 如果有提供图纸或其他技术文件,则接收方应承认对方对于这些图纸或文件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所有技术图纸和文件应以机密方式处理,并且在没有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可让任何第三方取得。这些图纸和文件只可用于交付的目的,且只能在履行合约所必要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图纸和文件必须在合约终止后交还对方。
4. 目的地国家的现行规范
顾客最迟应当在下达订单之时,向 RINCO ULTRASONICS AG 告知目的地国家涉及到供应、服务以及安全使用的适用规范和标准。否则,供应和服务应遵循 RINCO ULTRASONICS AG 所在地的现行规范,而为符合目的地国家适用规范和标准的必要调整则应由顾客负担。
5. 价格
5.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价格均应理解为工厂交货净价(依据合约签订时的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且不含包装并按可自由使用的瑞士法郎计。所有为合约履行的额外花费,例如保险、运输、官方许可、税金(特别是增值税)、关税或其他费用都由顾客负担。
5.2 如果从合约签订到按合约履行期间计算成本发生增加,则 RINCO ULTRASONICS AG 有权调整在订单确认中所述的价格。
6. 付款条件
6.1 付款期限为从发票日期(届满日)起 30 天内。
6.2 款项应支付到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所在地供其自由使用,没有任何折扣、花费、税金、手续费等形式的扣除。
6.3 如果延迟付款,RINCO ULTRASONICS AG 保留立即暂停提供尚未完成供应和服务的权利,并且有权以按年计6%的利率请求给付延迟利息。也保留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7. 所有权的保留
直到接获全额付款之前,RINCO ULTRASONICS AG 始终对其全部供应拥有所有权。顾客有义务自费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护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所有财产(例如维护、保险)。此外,顾客有义务自费配合实施为建立和维护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所必须的任何措施和手续。顾客授权 RINCO ULTRASONICS AG 按相关国家法律在公共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8. 交货期限
8.1 交货期限始于签订合约、收到必要首付款且解决所有官方手续并澄清主要技术问题之后。如果 RINCO ULTRASONICS AG 在交货期限到期之前已经通知出货就绪,则视为遵守交货期限。
8.2 如果因出现 RINCO ULTRASONICS AG 付出必要注意仍无法预防的状况而致使延迟交货,或者如果因为顾客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顾客未能或延迟履行合约义务而延迟交货,或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难、瘟疫、战争、动员、政治暴乱、禁运、劳工冲突、意外或其他双方即使付出必要注意仍无法预防的事件,交货期限应合理延期。
9. 交货延迟
9.1 对于延迟交货,只要能够证明延迟是因为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失误所造成并且 RINCO ULTRASONICS AG 无法提供替代供应以满足顾客需求,则顾客可要求每延迟一完整星期 0.5% 的约定损害赔偿违约金,以延迟交货部分的议定价格 5% 为上限。
9.2 如果达到延迟交货约定损害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则顾客应当以书面方式准予 RINCO ULTRASONICS AG 合理的时间延展。如果上述时间延展到期,但因归责于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理由而仍未履行,则顾客有权拒绝延迟的交货。如果部分接受在经济上对顾客不合理,则顾客可以终止合约,退还已经交付的供应并索回已经给付的款项
9.3 顾客因为供应和服务延迟而产生的权益和求偿权利都已完全列于本文第 9 条。在此排除任何超过此范围的权益和求偿权利。
10. 包装、运输和保险
10.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包装由顾客出资并由 RINCO ULTRASONICS AG 制作,且不得取消。
10.2 运输应由顾客自行担负风险和费用。若有异议,顾客应当在接收到供应或装运文件之后尽快向最后承运人提出。
10.3 各类供应和服务损害保险应由顾客自行出资购买,即使必须由 RINCO ULTRASONICS AG 代为投保。
11. 履约地点、权益和风险的转移
11.1 履约地点是瑞士罗曼斯霍恩。
11.2 权益和风险最晚在完成工厂交货(依据合约签订时的现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转移给顾客。
11.3 如果运送基于不归责于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理由而延迟,则该风险从既定的工厂交货时刻起转移给顾客,且自该时刻起,对该供应进行存储的风险和费用都由顾客承担。
12. 供应的检查和领受
12.1 在一般实务的范围内,RINCO ULTRASONICS AG 会在运送前检查供应和服务。顾客接到供应和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检查,且如果发现任何缺陷应立即以书面方式指出。如果顾客因疏忽而未指出,应视为已经接受供应和服务。
12.2 RINCO ULTRASONICS AG 应尽快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救,而顾客应使其有机会进行补救。
12.3 额外验收测试必须另行商议。
12.4 除第 12 条及以下第 13 条所明确提及之外,顾客对于供应和服务的任何种类缺陷没有其他可主张的权利和权益。
13. 缺陷责任;保修期
13.1 保修期为 24 个月,但变频器、增压器和工具的保修期是 12 个月。保修期从供应运送出厂时起算。如果运送因不归责于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理由延迟,则保修期最长以 RINCO ULTRASONICS AG 通知交货就绪后的 18 个月为限。 对于在保修期内更换或修理的零部件,保修期是 6 个月。
13.2 如果顾客或第三方未经 RINCO ULTRASONICS AG 事先书面核准径行不当修理或修改,则保修期提前截止。如果顾客未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降低损害,或如果顾客未立即让 RINCO ULTRASONICS AG 有机会补救缺陷,则保修期也提前截止。
13.3 若供应的零部件在保修期内因材料不佳、结构或制造失误而出现缺陷,则 RINCO ULTRASONICS AG 有义务自行选择地尽快进行更换或修理。被替换的零部件应由 RINCO ULTRASONICS AG 取回且为其财产。
13.4 承诺性能以在合约或附加规格说明书或责任手册中明确指定的为限。该承诺至多于保修期届满之时结束。如果未满足承诺的性能,则顾客有权要求改善,并且必须让 RINCO ULTRASONICS AG 有机会实施改善。如果改善失败,则顾客有权要求合理减价。如果发生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改善而且会大幅影响供应和服务使用性的重大缺陷,则顾客有权拒绝接受缺陷部分。如果部分接受在经济上对顾客不合理,顾客有权终止合约,退还该终止所涉及的部分并索回已经给付的款项。
13.5 供货商的保修和责任不含因正常磨损、不当维护、未遵守操作指示、超出载荷、使用不当材料、化学品或其他环境影响、不是由 RINCO ULTRASONICS AG 执行的作业或其他不归责于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理由所产生的缺陷和损害。顾客知悉工厂的作业温度设定是 20 ℃,工作温度不可低于 10 ℃ 或高于 45 ℃。
13.6 除第13条明确提及之外,顾客对于其他保修、缺陷责任或未达承诺性能没有其他可主张的权利和权益。
14. 供货商一般责任限制和后续责任排除
14.1 对于所有可归责于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失误且未在本文一般条件中明确提及的未能履行或不良履行,顾客有权规定合理的时间延展,要求 RINCO ULTRASONICS AG 正确履行合约。如果因 RINCO ULTRASONICS AG 的失误而未能将该时间延展用于弥补问题,则顾客有权终止相关供应和服务的合约。如果部分接受在经济上对顾客不合理,则顾客可以终止合约,退还已经交付的供应并索回已经给付的款项。如果顾客遭受可证明的损害,则顾客的损害求偿应以受所述终止影响的供应和服务之价格的10% 为上限。
14.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违约事件和相关法律后果以及顾客的所有依法求偿和权利主张,不论其法律基础为何,都完全由一般供应条件管辖。所有未明确提及的损害、减价、合约终止或撤销的权利,都在此排除。顾客无权主张附带损害赔偿,例如制造损失、限制用途、第三方订单损失或第三方对违约金的主张、利益损失或其他间接或附带损害。本责任排除条款在与强制法抵触的范围内则不适用。
15. 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15.1 一切争议的管辖地应为 RINCO ULTRASONICS AG 所在地。
15.2 本合约应受到瑞士实体法管辖。 在此排除 1980 年 4 月 11 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公约(维也纳公约)的适用性。
15.3 如果合约或本文一般条件的德文与中文内容有抵触,则应以德文为准。 罗曼斯霍恩,2017 年 1 月 1 日 Rinco Group Home Page